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一年级学生李小某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老师在班会上要求其道歉,因态度不诚恳,老师再次要求李小某郑重道歉。李小某监护人认为,老师当众指责孩子、不听解释、无理要求李小某当众反复道歉,造成孩子心理严重伤害,致使其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经多次交涉无果,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老师批评并要求李小某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于教师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现有情形不足以证明该学校对李小某的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驳回了相关诉讼请求。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用法律为教育惩戒权撑腰,才能让老师敢管、会管、愿意管。惩戒权是法律法规授予教师的权利,戒尺戒尺,重点是戒,警戒学生遵守纪律、认真学业;关键在尺,“玉不琢、不成器”“严师出高徒”,也绝不等于野蛮体罚、恃强凌弱。
我们不能一边寄望于老师教出好孩子,一边又反对老师惩戒捣乱孩子。既要老师履行管教义务,又不让老师拥有管教权利。家长不能“玻璃心”泛滥,不分青红皂白一味“护犊子”。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面对挫折与批评,如果家长都拒绝反思、行事偏激,动不动到学校里“一哭二闹”要说法,这本身就是一种错误示范。试问,一受挫就“易燃易爆炸”的家长,如何教出冷静理智的孩子?一味“护犊子”,反而可能会毁掉孩子。
教育惩戒只是手段,绝不是目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教师应当注重“因材施戒”、轻惩重诫。例如,应当结合不同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性格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教育。面对性格开朗且承受力强的孩子,可以给予批评并引以为戒;而面对性格内向、内心脆弱的孩子,则要避免过度公开,注意保护其自尊心。“谁不爱学生,谁就不能教育好学生。”无论是老师、家长还是学校,都应当明确,心有戒尺、行有所止,如果为教育惩戒划定一个界限,那就以爱孩子为底线吧。(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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