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披露时间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为在指定报刊披露其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正文。财报披露时间具体规定:
1、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
2、上市公司半年报(中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1日。
3、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
一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
二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1日;
三季报: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
四季报(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
二、年报预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沪深主板:扣非净利润为负、期末净资产为负、营收低于1亿元等情形也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创业板:期末净资产为负、出现财务强制退市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也应当进行预告;
另外:沪深主板上年一度EPS低于0.05、北交所净利润小于500万时,可豁免利润同比增减50%的预告要求。
解读:上市公司的年报出现以上情况,要在1月1日-1月31日区间内进行业绩预告,一板业绩好的公司会及时预告,而出现暴雷的上市公司一板选择在1月份的最后两三天进行披露,因此在1月份的最后几天容易出现暴雷公告。
三、季报中报预告的预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预计半年报、季报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绩预告的预披露时间要求:
(1)一季度业绩预告:报告年度4月15日前。
(2)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年度7月15日前。
(3)三季度业绩预告:报告年度10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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