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简介
A为发包人,B是承包人,双方于2014年4月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中载明:“该工程须在学生开学之前工,否则B将支付给A合同价款的10%的违约金。”但开始施工之前A并未能提供设计图纸,而是边提供设计图纸边要求B进行施工。最终工期延误了一个月,A、B双方就工期是否顺延及工期延误罚款发生争执。协商无果的情况下,A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工程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B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学生开学之前完成工程,但是其已提供施工进度表等证据证明其在拖延完成工程的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延误工期完全是因为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设计图纸所致。因此,法院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原理与观点
在国家建设工程中,因为某种原因,工程项目实行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这样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常称为“三边工程”。“三边工程”是违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的,在施工过程中的不可预见性、随意性较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比较突出,工期不能按计划保证,工程竣工后的运行管理成本较高。国家一般不主张“三边工程”。
施工单位承揽“三边工程”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一般情况下“三边工程”在施工初期,建设单位只能未经施工图审查的图纸,更有些工程只能提供设计院临时出具的草图,设计的深度不够,错、漏、碰、缺的情况严重,因此,多数情况下很难保证施工的连续性,更无计划控制可言,因此,项目极有可能不能达到当初抢工期的初衷,反而会导致工期延长。如果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很有可能因发包人的原因而承担巨额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施工图纸即属于此条中的“技术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7.5.1项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发改委等9部委发布的2007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1.6.1项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由此可见,只要是发包人的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期,但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建议
由于在“三边工程”中,存在巨大的工期风险,因此建议施工单位注意以下几点:
1.签施工合同时
(1)明确约定因建设单位提供图纸不及时而致工期延误的责任分配。
(2)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工期顺延、损失补偿及利润索赔的权力。
2.施工过程中
(1)以书面形式将施工图纸催告函送达建设单位,保管好回单;(2)办理工期顺延手续;(3)办理因延误提供图纸导致人、材、机闲置的签证。(4)利用每周例会,将图纸延误导致窝工、停工等损失形成会议纪要。(5)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建设单位经过催促后仍未提供施工图纸的,施工单位应该在此后14日内书面向建设单位申请顺延工期及要求建设单位补偿停工损失,并最好每隔14天申请一次,直到甲方提供图纸。
这样,施工单位不仅可以避免承担工期拖延的责任,还可能获得图纸拖延期间的停工损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