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在写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过程中,被免予刑事处罚、不予以刑事处罚与不负刑事责任搞得很混乱。于是仔细的研究了一下,分享如下:
一、免予刑法处罚
“免予刑法处罚”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它规定于《刑法》三十七条属于非刑罚处罚措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按程序都走到了法院审理的环节,它是定罪但不处刑罚,也就是不会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项主刑,也不会处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项附加刑。
根据瑞达法考刘凤科老师的观点,免予刑法处罚但需要训诫(骂几句)、责令具结悔过(写检讨)和赔礼道歉或者由法院直接判处赔偿损失(赔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处分多少跟公职有关)。一句话总结,免予刑法处罚,是定罪了但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二、不予刑事处罚
“不予刑事处罚”也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它规定在《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不予刑事处罚针对的是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了,但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条件达不到,不能对其定罪,轻一点的由家长或监护人领回家管教,重一些的由政府收容。
按照司法规律,“不予刑事处罚”只能发生在侦查阶段,因为侦查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一个环节,其带有筛选性质,首先其要排除不是犯罪情形。侦查机关在查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第一重要的是查行为的危害性及有没有被害人,第二要查明是谁干的,第三就是查明干这个危害行为的人要不要负刑事负责,例如有没有满14周岁或者有没有满16周岁、是不是精神病等等。如果查明一个人未满14周岁或16周岁,即使行为构罪,也不应要求其负刑事责任。
举个例子,一个15周岁的人盗窃了一个价值2.1万元的钻戒,该怎么处理呢?首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就构成盗窃罪。按照江西标准,盗窃1500元为数额较大,盗窃5万元为数额巨大。例子中15周岁的少年盗窃2.1万元的行为是构罪的,但是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少年没满16周岁,对该盗窃钻戒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即使查明盗窃是少年所为,也只能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家长严加管教。
三、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雄哥(瑞达法考杨雄)说的“显时特告死”。具体而言是指:在立案阶段,应当不立案; 在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判决宣告无罪。
举个例子,犯罪嫌疑人燕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查。如果燕某在线索摸排阶段死亡,则应当不立案;如果燕某在侦查阶段死亡,则负责立案调查的监察机关立当撤销案件;如果监察机关将燕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燕某死了,则检察机关应当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如果燕某被起诉到法院,燕某死了,则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提示一下,如果燕某死在法庭审理阶段,此时适用终止审理,而不是判决宣告无罪,判决宣告无罪只适用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例子中的燕某只是死了,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还是存在的,不然检察机关不会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