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信用卡全额罚息:
所谓全额罚息,是指超过还款最后期限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账单消费金额计息。全部账单不享受银行免息期,利息还会循环到下一期账单中。
可能看完解释大家还是有点懵,我们就举个例子给大家参考一下,看下这个全额罚息有多么的严重。
假如持卡人账单金额是10000元,而持卡人只归还了9500元,还剩500元未如时归还;大家可能会想银行是按照500元来算利息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银行会按照10000元全额计算利息,而已是从刷卡日开始计算。
很多人肯定一股脑的认为这是银行的霸王条款,下面小酷带大家从正反双方来看下大家是怎么看待全额罚息这个问题的。
全额罚息是否合理
正方:全额罚息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部分人认为在中国国情下全额罚息具有其合理性。国外的信用卡一般都不设免息期,只要刷卡消费的次日起,就要开始计算利息;而中国信用卡有免息期,只要在免息期内还清全部欠款,就一分钱的利息都不用掏。因此,银行在进行信用卡业务时,其获得利息收入相对较难,因此银行通过全额罚息的方式,来取得一定的补偿。
另外,根据信用卡用户和银行签订的协议,用户未还清欠款可被视为违约,银行向其收取利息也是可以说的过去的。但是,如果银行是按照差额来收取差额利息的话,则更人性化一些。
反方:全额罚息属于霸王条款。
另外一部分人觉得,持卡人使用银行的信用卡,已经形成了一个借贷的合同,合同的任何一方,仅就违约部分承担违约责任,不应该还要承担未违约部分金额的相关责任。
这条部分违约、全额罚息的条款,是增加了信用卡消费的主要义务,减轻了银行的责任,属于有失公平的条款。
首例官司打败告终
银行因为全额罚息被告的已经是屡见不鲜了。2008年,北京的艾先生使用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1861.76元,还款期内他不慎少还了61.76元。一个月后发现,逾期罚息高达34.72元,是以全部透支金额1861.76元为基数计算出来的。他认为这样计息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条款。将民生银行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民生银行制定的还款及利息计算方式的条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作为银行业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该条款并无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客户责任的内容,不属于法定无效的条款。
成功案例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因对建行信用卡“全额计息”规定不满,与建行打了近两年官司,在历经一审败诉之后,终于在年末之际尘埃落定——北京二中院撤销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采纳我方提出的违约金罚息比例过高诉求,判被告方退回大部分罚息给原告。
此案历经近两年时间,压力重重,虽然未竟全功,法院没有将违反《消法》、《合同法》、《央行管理条例》的不利于持卡人的银行“霸王条款”予以撤销,但将“全额罚息”的比例从万分之五降低到万分之一,已属难能可贵,可视为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主管部门一定会对此项不合理规定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调整。功不唐捐,能不欣慰?
“怕什么真理无穷,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面对银行霸王条款,我们即使为蚍蜉,也能一步步向前爬,还有很多同类在身后观望,这力量在一点一点聚集,浑然成钢。
全额罚息确实是很让人头痛的一项规定,不过碍于老赖太多,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银行也不是慈善机构。当然如果设定个临界值,把全额罚息和差额罚息划分出来,应该会刚好一些。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全额罚息这件事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