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是因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与约定的不符。因违约而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责任的方式的选择上首先应当选择继续履行(如未支付货款、未交付货物的),其次选择采取补救措施(交付的部分货物不合格的应当补足不合格货物的数量),最后选择赔偿损失(如购买绝版图书,因出卖方原因致使图书被毁灭的应当赔偿损失)。

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当事人会在签订合同中约定定金或违约金。定金的约定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如以一万元购买绝版图书,定金约定不得超过两千元)。如果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则不得要求取回定金,如果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于:定金具有保证作用,即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如果违约则守约方可以获得定金利益。而订金则没有保证作用,仅仅是作为有意向达成交易而支付一部分财物来促进交易的达成。
违约金的作用是在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合同时,守约方可以因对方的违约得到相应的守约利益,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目的是为了督促合同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维护交易秩序。违约金以双方约定为准,如果约定过低或者过高,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适当的调整。
如果合同同时约定了定金或者违约金时,会产生定金与违约金竞合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的损失,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对这部分承担违约责任(如按约定交付新鲜蔬果,对方没有及时收货,交货方应当及时出售新鲜蔬果,避免新鲜蔬果腐烂变质)如果双方都违反合同义务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