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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受伤,法律如何守护善行?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0 10:59:00    

眼见六旬老人即将摔倒,男子立即挺身而出护住老人却意外导致自己腿部受伤。见义勇为值得褒奖,但是如果因为见义勇为受伤,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12月的一天,柴先生在乘坐地铁内的自动扶梯时,发现六旬老人即将摔倒,他便挺身而出护住老人,导致自己腿部受伤,柴先生自行承担了所有医疗和康复费用。此后,相关部门拟对柴先生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向老人对救助情况进行确认时,却遭到老人的拒绝。柴先生愤而将老人诉至法院,法院要如何解纷?

见义勇为受伤索赔遇阻

“咔嚓”一下,声音虽不大,疼痛却在一瞬间从腿部蔓延开来,扶住老人的那一瞬间,柴先生感觉自己的腿应该是受伤了。

几秒钟前,正在地铁上行扶梯站立的柴先生突然看到,在他左前方一位老太太双手没抓稳,眼见着就要摔倒,情况非常紧急,柴先生来不及多想,马上上前搀扶。“我左腿抵住她,右腿一直往后移动,防止自己也摔倒。”柴先生事后回忆说。

因为柴先生救助及时,被扶的古阿姨并未受伤,但柴先生却因冲击力太大摔倒在地,上了半天班后因为疼痛难耐去了医院。经检查,柴先生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医嘱要求支具固定、休息两周,之后再进行复查。治疗过程中,柴先生多次请病假,支出4000余元医疗费,并购买了医用拐杖、行走靴等医疗器械。

事后,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关注,上海市普陀区委宣传部拟对柴先生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按照流程,需要获救的古阿姨对救助情况进行确认,没想到她竟拒绝了。

对他人施以援手,对方却沉默以对,这让柴先生感到心寒。于是,柴先生将古阿姨诉至上铁法院,要求古阿姨补偿其医疗费、交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等。

上铁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郑岗受理了此案。拿到卷宗后,郑岗立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梳理,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电话沟通。

法院判决守护善行

随着对案情的深入了解,郑岗对双方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初步研判。在郑岗看来,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原告柴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以及被救助人应予补偿的金额是多少。

庭审中,原告柴先生陈述了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他认为本案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补偿情形,被告古阿姨应当补偿其实际损失,并逐一对其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了举证。被告古阿姨当庭对柴先生的救助行为表示了认可,但认为柴先生的情形不属于法定补偿情形,仅愿意自愿补偿其2000元。

面对双方的分歧,郑岗反复核对各项证据材料,最终认定柴先生救助被告古阿姨的情况属实。“柴先生由于救助古阿姨所导致的自身损害是存在的,相应产生的费用是客观发生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柴先生因实施救助行为受到的损失,作为受益人的古阿姨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郑岗从法律规定入手,结合典型案例,对双方进行释法析理,“但对于补偿的数额,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故需综合考虑原告柴先生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才能确定。”

最终,法院依法核定柴先生各项实际损失后,判决古阿姨补偿柴先生7000元。判决后,古阿姨支付了补偿款。

司法保障为好人“撑腰”

2025年2月,郑岗再次回访了柴先生,询问了他的近况。柴先生说,自己的腿经过三次康复治疗已经好得差不多了,工作和生活已没有大碍。唯一可惜的是,因为这次受伤,作为曾经的马拉松爱好者,自己不能再跑马拉松了。但是他不后悔,“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再来一次我依然会做出这样的选择”。

“令人欣慰的是,我的诉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柴先生补充道,“今后我们再次行善也有坚实的后盾。”

“能在他人面临危难的关键时刻伸出援手,每一个施救者都是英雄。”郑岗对记者说,“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知恩图报同样也是一种美德。我们鼓励善行,同时我们也希望多一些制度保障为好人‘撑腰’,用法治扶起‘跌倒的美德’,让好人不再‘流血又流泪’。”

一份判决,既守护了个体正义,更向社会传递了“德者有得、善者无忧”的价值导向。在柴先生看来,每份公正的判决都是法治社会为美德筑起的盾牌,也让“扶不扶”不再成为拷问良心的难题。

来源:人民法院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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